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现住晋中市太谷区**街**路**号**单元**室,系山西省**有限公司**。2020年7月28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点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A****M的白色福特牌小型汽车从山西省**有限公司(新厂)到太谷区鑫港湾途经箕城东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血样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无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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