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住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许,王某某一个人在沁水县端氏镇高庄村租住的屋里饮酒。同日21时50份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晋D****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沁水县**宾馆门口路段时,被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端氏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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