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新年,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F****7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泽州县巴公镇华达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花纳米材料厂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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