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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某某某某某某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C****2黑色某某牌小型汽车从盂县城某某路饭店回盂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途中,21时34分行至盂县城某某西街某某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6月26日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6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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