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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农场**号**户)。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古淑冰,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时2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C****C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开发区大连街保晋路路段时,被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7mg/100ml。交警四大队民警于当日1时37分将王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13mg/100ml。

在案证据中,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等材料可以证实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查获经过可以证实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的经过;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13mg/100ml;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可以证实王某某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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