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90********,汉族,中专,崇信县**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住崇信县**镇**村。无前科。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L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崇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新窑煤矿运煤专线路口时,遇见崇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路查,王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而是继续沿崇大路由东向西行驶,随后民警在崇大路44公里处将其抓获。民警依法将王某某带至新窑派出所办案中心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将王某某带至新窑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往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经检验,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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