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巴中市森林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森林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恩阳区**镇**村**组张某甲、张某乙等7户村民的承包田、退耕还林地和自留山等处,用挖树根和锯树尖的方式将上述被害人所有的共计155株桤木幼树盗走。王某某在搬运桤木时,张某乙发现并报警,王某某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王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侦查机关将被盗桤木发还给了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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