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2********,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十三敖包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9日14 时42 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8**** 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赤峰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 85.095mg/100ml ,属醉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