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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村民组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浙BH****号小型轿车,沿武某某湖塘镇延政中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242号路灯杆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提供的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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