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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汉族,高中文化,金坛**机械专件制造厂员工,江苏金坛人,住江苏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许锁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1****号小型汽车沿常州市金坛区金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花河桥南100米处变更车道时,与嵇某某驾驶的苏HW****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苏H****挂重型半挂车相刮。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0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向处警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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