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原县**镇**栋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30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王凤楼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0日22时12分左右,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原县王凤楼李天栋村南附近被平原县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值为118mg/100ml。民警随后将王某某带至平原县龙门医院抽血。经询问,王某某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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