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0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40mg/100ml)驾驶粤SV****号牌小型轿车,从南城往石碣方向行驶,行至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建设小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王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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