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3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9********,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本市东坑镇**村**(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0mg/100ml)驾驶一辆粤S33****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坑镇骏达路香顺农家菜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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