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9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4****的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松园路进茶园南路西238米处,发现其前妻的小轿车停靠在路边,遂下车用方向盘锁打砸,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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