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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5********,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KA****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金湾区**镇**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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