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K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作单位肇庆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园**苑**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金杏,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2时5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H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双塔路出艺洲路东29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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