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万达新村*号楼*单元***室,无职业。2020年4月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庆安县平安镇去县城,途经丰收乡李老德道口时被庆安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6 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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