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74********,蒙古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库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4日21时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G5****号小型轿车在库伦镇兴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库伦镇书香园小区东侧路段,被巡逻的库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查获。2020年4月17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97.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前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5mg /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通检会[2020]2号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条第3项之规定,且不存在第五条第1项所列的九种情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