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谷检刑不诉〔2024〕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8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陕西省府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12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8月11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陕KP****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庙沟门镇后桥头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进行血醇检测,检出乙醇,结果是155.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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