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5197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8月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6****豪爵牌灰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07线从康县王坝镇陈家坝村向康县县城方向行驶至双水磨桥头处(S307线14KM+100M)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进行吹呼吸酒精检测为88mg/100ml。随即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平均值为84.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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