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14年2月8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处以治安罚款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31.6mg/100ml)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建德市**镇**路**路口与陈某某驾驶的浙E****号临时行驶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陈某某、朱健、王某乙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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