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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我院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于同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GF****号小型轿车从开阳县南龙乡街上出发,沿164县道、铜仁路往开阳县县城方向行驶,21时35分,行驶到**道**道交叉口100米处时,被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现场呼气时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至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不高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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