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村**小区**楼**单元**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白色现代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坝岗路平门大街,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扣,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为81mg/100ml,后委托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当事人血样进行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83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