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现住思南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59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R****号轻型板车从思南县城民族风情街出发往思南县城江岸名都三组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城聚信楼超市门口时,被思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3.6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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