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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W****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息烽县永靖镇永红村柿花坪组往息烽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息烽县永靖镇永靖大道100米处时被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中心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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