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成武县****下属企业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是372924************,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现住成武县**办事处**街**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3时48分左右,王某某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在定砀路与湖心路交叉口向右转弯沿湖心路由南向北行驶200米左右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经抽血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情况说明等;2.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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