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大件路新碧园小区朋友家中吃饭饮酒,后于21时7分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妻子女儿准备回家,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高家路与泰新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挡获。经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30mg/100ml,没有酒驾处罚前科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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