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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洗浆消毒供应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促********号,住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申群亮,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白色东南牌小型轿车,搭载一名朋友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第一住院大楼地下停车场出发,经国学巷、黉门后街、浆洗街、永丰路,在永丰立交处左转驶入本市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日23时2分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处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王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7.9毫克/100毫升。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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