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于2020年11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 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郫都区港华路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2mg/100ml。
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