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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成都市双流区******号“**苑”****单元**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金牛区**路的“**酒楼”聚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路出发往双流区方向行驶。当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青羊区******号处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和对王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85毫克/100毫升和100.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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