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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0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奔驰C200小型轿车,从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出发,欲前往武侯区聚贤街,途径永丰路、创业路,当其沿创业路出城方向行驶至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与科园南一路交叉路口时,被警察挡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0.4mg/100ml;后经提取其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结果为143mg/100ml。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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