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扎兰屯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局家属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扎兰屯市风光东路第四中学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16mg/100ml。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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