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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7********,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H*****号小型汽车,从青川县驶往文县碧口镇方向,行驶至文县余家湾查站路段时,被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庙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将其带至文县人民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甘陇维司鉴【2020】毒鉴字第02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较低,有驾驶证和行驶证,并未造成实际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院2020年6月18日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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