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甘肃省文县城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9日21时3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H*****号小型汽车,从文县廊桥停车场向文县凡昌五标项目部方向行驶,车行至文县东坝三叉路口路段时,被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将王某某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委托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检测,根据甘方圆司鉴所【2020】法毒鉴字第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被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3.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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