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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5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庄**村**村**号,租住新乡市卫滨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沈丘县公安局莲池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17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G9****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路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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