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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昔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晋中市昔阳县**小区,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幸福李餐馆”饮酒,2020年2月24日凌晨1点多酒后从饭店步行回家,然后驾车经过北关村、走S317省道途径杏丹峪村去了单位。后提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5.46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卡、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132号)等;

5.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抽血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60毫克/100毫升,在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内驾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昔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瑞武,男,1971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71070247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晋中市昔阳县北海园小区,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瑞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王瑞武与张强等人在“幸福李餐馆”饮酒,2020年2月24日凌晨1点多酒后从饭店步行回家,然后驾车经过北关村、走S317省道途径杏丹峪村去了单位。后提取被不起诉人王瑞武血样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5.46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卡、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强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瑞武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132号)等;

5.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王瑞武抽血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瑞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瑞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60毫克/100毫升,在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内驾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瑞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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