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昔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晋中市昔阳县**小区,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幸福李餐馆”饮酒,2020年2月24日凌晨1点多酒后从饭店步行回家,然后驾车经过北关村、走S317省道途径杏丹峪村去了单位。后提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5.46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卡、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132号)等;
5.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抽血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60毫克/100毫升,在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内驾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昔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瑞武,男,1971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71070247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晋中市昔阳县北海园小区,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瑞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王瑞武与张强等人在“幸福李餐馆”饮酒,2020年2月24日凌晨1点多酒后从饭店步行回家,然后驾车经过北关村、走S317省道途径杏丹峪村去了单位。后提取被不起诉人王瑞武血样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5.46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卡、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强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瑞武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132号)等;
5.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王瑞武抽血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瑞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瑞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60毫克/100毫升,在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内驾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瑞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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