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贵GQ****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先到**中学搭载中学生4人,后又驾驶车辆到**小学搭载小学生10人,车辆从水母往硐口村方向行驶。同日17时20分,车辆行驶至普四线硐口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该车核载7人,实载15人(含驾驶员1人,中学生4人,小学生14人),超员8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载运学生未获利,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 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