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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M*****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营盘水青岭煤矿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营双高速营盘水收费站入口时,被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条山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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