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M*****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营盘水青岭煤矿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营双高速营盘水收费站入口时,被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条山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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