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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4********,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自家无牌照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望奎县火箭镇厢红二村刘玉屯中心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冯某某家门前路段处时,与冯某某驾驶头西尾东停放在路北侧的黑M****9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当场造成王某某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冯某某的谅解。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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