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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枣庄市台儿庄区**路康宁医院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7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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