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1〕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衢州**集团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9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区三衢路203号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经抽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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