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51992********,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人,家住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乡**村**组**号,农民。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0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T*****号小型轿车沿甘州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甘州街东段土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80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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