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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派出所,住榆次区**镇**村**路**号*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22时27分,晋中交警支队民警在锦纶路例行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灰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锦纶路与东大街街口,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1.9mg/100ml,随后民警带王某某到榆次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将血样送至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榆司鉴[2019]血检字第1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12.59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血检乙醇含量未达到12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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