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现住正安县**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正安县汇美国际KTV喝酒后,驾驶贵C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安县城门洞处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王某某被带至正安县人民医院抽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9.2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某某危险驾驶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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