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付寨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接110转警,王**涉嫌酒后驾驶豫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第一高级中学附近,随后交警队民警赶到现场,当场将驾驶员王**查获。经微机查询王**为C1驾驶证。2020年4月22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611号鉴定: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68mg/100ml。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