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付寨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接110转警,王**涉嫌酒后驾驶豫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第一高级中学附近,随后交警队民警赶到现场,当场将驾驶员王**查获。经微机查询王**为C1驾驶证。2020年4月22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611号鉴定: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68mg/100ml。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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