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8********,穿青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街道**村**号**社**,现住地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04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R****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武义县上邵村村内道路延福堂店门口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贵F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他人报警,王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呼气检测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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