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4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鲁权屯镇王珩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4.1mg/100ml。2020年3月24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呼气式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曲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查获、血样提取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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