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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号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6 月 27 日 21 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 A6**** 小型轿车,从武胜县沿口镇中医院方向往仁和广场方向行驶,21 时 13 分,当车行驶至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东段时被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 1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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