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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村20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武邑县**西路**厂饮酒后,驾驶冀T0****号小型轿车回家,行驶至武邑县**西路与**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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