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20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武邑县**西路**厂饮酒后,驾驶冀T0****号小型轿车回家,行驶至武邑县**西路与**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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