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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武陟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豫A7****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武陟县山詹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詹店派出所门前路段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8.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系初犯,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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