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民权县******停薪留职职工,户籍地民权县尹店***家属院,现住民权县庄子广场**路东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豫******白色****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民权县**路中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法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DN262号):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3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在含量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